(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佟敏与卢贵福、齐东升、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敏,卢贵福,齐东升,李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佟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卢贵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齐东升,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敏为与被告卢贵福、齐东升、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