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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王国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小苏村南。法定代表人杨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玉龙,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光明路附**号。被告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纬六路。被告王国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王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