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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杜海囊与孙吉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囊,孙吉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430号原告:杜海囊。被告:孙吉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囊诉被告孙吉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495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杜海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