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天长市友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元,天长市友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元。被执行人:天长市友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冶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琴。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元、天长市友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元、天长市友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琴、XX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