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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焦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