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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上海宝圆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孙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圆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圆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205室。法定代表人蔡丽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调解事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磊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磊的银行存款57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