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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良与杨敏、刘宝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杨敏,刘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敏,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宝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敏、刘宝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