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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斯华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斯华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渊。委托代理人蔡峰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斯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上诉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6.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邑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