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郜保义、张加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保义,张加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郜保义。被告人张加纪。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保义、张加纪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蕾、被告人郜保义、张加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保义、张加纪于2014年10月22日8时20分许,从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金科路站3号口出站后,尾随同样从3号口出站的被害人李某某至附近的祖冲之路、金科路口,趁李某某过马路不备之际,由郜保义动手,张加纪掩护,从李某某背在右肩的单肩包内窃得苹果牌iphone6plus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当郜保义、张加纪作案得手后,被跟踪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5,424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郜保义、张加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证物刑事影印件,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保义、张加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郜保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郜保义、张加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保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加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战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