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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粉娥诉杨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娥,杨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粉娥,女,生于196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杨建云,男,生于1985年3月10日。李粉娥诉杨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建云赔偿李粉娥医疗费等人民币2811.92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杨建云负担56元。判决生效后,杨建云未自觉履行,李粉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杨建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建云银行存款2918.00元后,执行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案件款2811.92元、案件受理费56元及执行费50.00元。李粉娥领取了案件款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