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王忠平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忠平,高白,乔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27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韩珍。被执行人王忠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白,女,汉族。被执行人乔鸿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忠平、高白、乔鸿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鄂证执字第26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证执字第266号公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