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杨绍军与周亚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军,周亚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杨绍军,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亚堂,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军与被告周亚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忠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