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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杨绍军与周亚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军,周亚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杨绍军,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亚堂,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军与被告周亚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忠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