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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44。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36。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名大龄未婚女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得知被告曾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由某,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28日到端州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11月10日生下儿子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婚后才发觉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长期不务正业、性格暴躁以及长期赌博。对此原告曾多次好言及耐心规劝被告,换来的是被告污言秽语,恶言相向,甚至动不动就赶原告出家门,并冷言冷语讥讽原告忍受不了为什么还不去改嫁。为了年幼的儿子,原告一直忍受,直至2013年6月15日原告在忍无可忍之下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两人已分居一年多。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的要求不是很高,并不是要求被告能够养活妻儿,只希望被告可以自食其力能够养活自己,被告不但不去工作,在家里也不愿做家务,对儿子也漠不关心,我只有自己默默承受。本以为被告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会好好珍惜第二段婚姻,哪里会想到被告依然是本性难改,不但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而且毫无责任心,漠视亲情,更加是谎言连篇欺骗原告,为儿子办准生证时才知道被告与前妻其实一直都纠缠不清,其在2009年与前妻在非婚的情况下又生了一个女儿。被告为了稳住原告激动的情绪和受伤的心,发誓以后会努力工作挣钱养家以补偿原告,并主动要求待儿子满月后由他实行节育手术和为儿子入户口,但被告很快就当没有那么一回事了,不但没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就连为儿子入户口也一口拒绝,并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令到儿子至今还没入户口,导致儿子因生病住院都没有医疗报销,被告不但没出一分钱,就连帮儿子带洗换的衣服到医院,他也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来到医院还与原告大吵大闹,令到同病房的患病幼儿的家长都看不下去。在分居的一年多,儿子生病发高烧,被告得知后竟以昨夜睡晚了为由而不出现,有时干脆不再接听电话,甚至玩起失踪。试问世间上怎么会有这样冷酷无情、淡薄亲情、不负责任的人。原告无法再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曾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在约定时间协议离婚时却又反悔不出现。综上所述,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儿子不尽抚养的责任,对婚姻的不尊重,完全没有责任心,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长期分居,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应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周某乙还不足两岁,而且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因被告长期不务正业没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经济来源是村里头每年的年中与年终的股份分红,而且被告长期赌博,以往每年的股份分红少至几千元多到几万元,到手后都在短时间内赌博挥霍一空,被告根本不会主动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而且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以及儿子自幼多病,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法院在被告股份分红里扣除抚养费以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继续由原告与儿子居住。为此,请贵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被告协助原告为儿子周某乙落实户籍;4、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继续由原告与儿子居住。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黄某与周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黄某与周某甲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黄某与周某甲均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黄某要求与周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 捷第4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