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卢某甲,农民。被告严某,农民。原告卢某甲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2008年正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9月23日生女孩卢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2011年9月13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被告于2013年11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原告多次寻找未果。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严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9月23日生女孩卢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2011年9月13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不睦。被告于2013年秋季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2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史较短,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秋季离家外出。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抗辩,表明被告自己缺乏继续维持该婚姻关系的积极态度,故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所生女孩卢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并结合目前的生活状况,本院酌定女孩卢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严某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因被告未到庭,如今后被告发现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承担,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严某离婚。二、原告卢某甲与被告严某所生女孩卢某乙(2010年9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严某给付卢某乙抚养费每月300元(该款从2015年3月1日开始,给付至卢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被告严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县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单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