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礼先申请执行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9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先,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号申请人陈礼先,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被执行人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公园。法定代表人:徐爱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陈礼先申请执行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