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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礼先申请执行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9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先,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号申请人陈礼先,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被执行人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公园。法定代表人:徐爱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陈礼先申请执行贵阳鑫晋游乐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