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运良与被执行人吴崇文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良,吴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黄运良。被执行人吴崇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纳案款4200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审 判 员 黎 芸 杏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鹏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