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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魏琴、李可瑞与郑红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红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魏琴,李可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发,个体。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鄂东路18号鑫江大厦三楼。代表人:潘金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龙,渤海财保岳阳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琴,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可瑞,系魏琴女儿,学生。法定代理人:李XX,1980年8月27日,务工。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开炎,湖北监利县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红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因被上诉人魏琴、李可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限额分为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和无责交强险限额。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损失,肇事方和受害人按照过错进行分担。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红发负主要责任,魏琴负次要责任,李可瑞不负责任。受害人魏琴、李可瑞的医疗费是由机动车肇事方郑红发垫付,郑红发在一审庭审时提出了有关垫付费用的反诉请求。原审对郑红发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只是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魏琴、李可瑞的损失,没有区分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还是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郑红发垫付的医疗费是否还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清楚,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郑红发和魏琴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的份额不清楚。原审没有对郑红发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不清,裁判结果不公正。原审遗漏郑红发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传益审 判 员  欧阳庆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