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7号杜某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荣,男,34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荣饮酒后驾驶粤E6K***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495线由西南街道往乐平镇方向行驶至7KM+800M红绿灯交叉路口,遇被害人韩某昌骑自行车从左侧三水殡仪馆路口左转弯去往乐平镇方向。由于被告人杜某荣在行进方向有交通信号灯显示是红色信号灯时,驾车闯红灯直行驶入路口,致使小轿车车头碰撞自行车右侧及被害人韩某昌,造成韩某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荣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昌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杜某荣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荣赔偿部分款项给被害人亲属。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荣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杜某荣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杜某荣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2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杜某荣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杜某荣的供述,证人何某珊、董某华、岑某远、罗某兴、陈某然、韩某海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荣发生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某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杜某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