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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陈培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陈培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俊,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政,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陈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陈培政的房产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培政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陋室西街99号楼508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