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澍与被告马宗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澍,马宗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吉澍,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翟家沟。被告马宗莲,女,汉族,住泸县玄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澍与被告马宗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