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廖国良、谭轩昂与谭轩昂、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良,谭轩昂,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廖国良。被告谭轩昂。被告朱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良诉被告谭轩昂、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15元,由原告廖国良承担。审判员 邓子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任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