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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廖国良、谭轩昂与谭轩昂、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良,谭轩昂,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廖国良。被告谭轩昂。被告朱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良诉被告谭轩昂、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15元,由原告廖国良承担。审判员  邓子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任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