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530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最近几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不上班,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2012年6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带走婚前财产。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过门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2日生一女孩杨某乙,2006年10月21日生一女孩杨某甲。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原告诉称近几年双方经常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常不上班,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2012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诉称离婚事由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和好仍有希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联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