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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土城藏族乡。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