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土城藏族乡。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