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付芝与秦一铭、秦年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付芝,秦一铭,秦年江,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郭付芝,居民。被执行人秦一铭,居民。被执行人秦年江,居民。被执行人王青,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付芝与被执行人秦一铭、秦年江、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一铭、秦年江、王青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匆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