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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建刚与王建国、朱经怡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刚,王建国,朱经怡,徐春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经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芳。上诉人朱建刚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国、朱经怡、徐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建刚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建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