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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季显江诉董传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显江,董传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号原告季显江。被告董传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显江诉被告董传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显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