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瞿慧与黄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慧,黄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瞿慧,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爱尚瑜伽馆瑜伽教练,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武,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长城天一家园7栋1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慧诉被告黄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庭外和解,原告瞿慧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慧撤回对被告黄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瞿慧承担。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