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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玉燕与李小宁、薛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陈玉燕,女,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小宁,女,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薛伟生,男,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燕诉被告李小宁、薛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玉燕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小宁、薛伟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陈玉燕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邱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