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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1995)新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新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宏磊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善,厂长。被执行人谭江宏。被执行人李祖华。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1995)新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祖华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祖华在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