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海兵与郭汉成、郭延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兵,郭汉成,郭延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唐海兵。被执行人郭汉成。被执行人郭延龄。本院在执行唐海兵与郭汉成、郭延龄(2015)舟定执民字第2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