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高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