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国军与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姜海平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徐国军,姜海平,程纯,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宝泰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红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军。原审被告姜海平。原审被告程纯。原审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金天城大厦(扬州商城对面)24楼。法定代表人方琳,经理。上诉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国军、原审被告姜海平、程纯、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并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