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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肖某某,女,于2015年1月2日死亡。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死亡,故本案需诉讼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