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肖某某,女,于2015年1月2日死亡。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死亡,故本案需诉讼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