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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蔡芙英与李英英、李寿荣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芙英;李英英;李寿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互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蔡芙英,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粮农。 委托代理人:刁宝山,系互助县五十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英英,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粮农。 被告:李寿荣,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粮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芙英与被告李英英、李寿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芙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芙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芙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