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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白春玲与房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玲,房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白春玲,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房卉,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玲诉被告房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桂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