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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华诉陈伟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继香,陈诚,陈伟,陈金黎,陈金英,陈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598-1号原告夏继香,女,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系陈华(已故)之妻。原告陈诚,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系陈华(已故)之子。被告陈伟,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金黎,男,55岁,汉族。被告陈金英,女,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英,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陈华(已故)诉四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陈华(已故)于2014年9月份因病死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259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案件的审理,后陈华(已故)的继承人夏继香、陈诚表明愿意继续参加诉讼。夏继香、陈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继香、陈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夏继香、陈诚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