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万勇 贩卖毒品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筑刑一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勇,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9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万勇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万勇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刑初字第19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庆松代理审判员 付 凤代理审判员 冯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