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男,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泉州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2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博爱医院门前路段与潘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及被告人余某甲受伤。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鉴定,从被告人余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余某甲因殴打他人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泉州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书及谅解书、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余某乙、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余某甲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血样酒精含量达133.7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