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雪加与吕雷、宁波宝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雪加,吕雷,宁波宝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陈雪加,男,,汉族被申请人吕雷,男,汉族,被申请人宁波宝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77号606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军。申请人陈雪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宁波宝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宁波宝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