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罗礁与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礁,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1号原告罗礁,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叶俊超,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店长,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礁诉被告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礁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礁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礁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原告罗礁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