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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洁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48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北,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杨洁,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09年10月28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杨洁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月利率9.6‰,期限一年,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杨洁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被申请人杨洁给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695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6953元,合计16953元。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杨洁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