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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郭全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广铁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额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账户的存款590155.0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卓光审 判 员  黄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 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