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天霞与毕诗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霞,毕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698号申请执行人孙天霞。被执行人毕诗楠。申请执行人孙天霞与被执行人毕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2500元,此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7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孝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