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金芳蔡金芳与张先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蔡金芳,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先梅,女,汉族,1995年11月18日生。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蔡金芳的申请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蔡金芳与张先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95.1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先梅按照(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6日自动履行1395.12元,同时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家庭均困难,司法救助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1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张先梅负担。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李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