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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路办事处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25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路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56-1号申请人张伟。被执行人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路办事处,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54272.6元,执行费714元,总计54986.6元及逾期利息(以54272.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路办事处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4986.6元及逾期利息(以54272.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