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扬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103号罪犯胡扬,男,198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潮阳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曾于2012年6月22日减刑20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胡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胡扬共获监狱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扬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生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