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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腾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闫祖华、严家明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明,严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明,男,1978年8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严家明,男,年龄不详,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立明与被执行人严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家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30元,受偿28000元,余款190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以后不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月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