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茂。委托代理人:庄允伟。被告: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崇。原告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金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起,被告因企业经营所需委托原告加工各类纸板。截止2014年7月31日,原告共交付被告六笔定作物,共计加工款83402.55元。被告已分三次支付原告加工款50049.83元,尚欠加工款33352.52元。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33352.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佐证:1.原、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发票送达回执四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双方发生加工业务计价款83402.55元的事实;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三份,证明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50049.83元,尚欠加工款33352.52元的事实;4.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被告进行认证抵扣的事实。被告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作其放弃对本案事实的抗辩权及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象山县国家税务局调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告认证入账。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认证意见,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12月起,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类纸板,并开具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金额83402.35元(开具时间、金额分别为:2013年12月26日22755.99元、2014年1月22日17574.27元、2014年3月25日9719.57元、2014年4月25日15543.87元、2014年5月24日13200.09元、2014年7月1日4608.56元),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0049.83元(付款时间、金额分别为:2014年3月25日22755.99元、2014年5月31日17574.27元、2014年7月10日9719.57元),尚欠加工费33352.5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加工合同,但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原、被告定作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3352.5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加工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福达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3335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象山德达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