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XX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695号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舒瑶,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金山路鸭绿巷****号***室。身份证号:210103199204133927委托代理人:赵安阳,女,1991年10月5日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号。身份证号21011219911005022X被告:XX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