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禄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安永德申请执行杨宏伟、张海榕诉讼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禄,杨宏伟,张海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72号申请人:安永禄,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文正巷*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宏伟,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生,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彩云镇东营村委会新村*号。身份证号:×××2。被申请人:张海榕,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秀良村**号。身份证号:×××。安永禄申请杨宏伟、张海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禄民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宏伟、张海榕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秀幼儿园价值1999600元的财产份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查明,杨宏伟、张海榕及共有人郑红萍、张昌贵在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易家村按份共有房产一宗,房产证号:禄房权证2012字第000300**号,总层数为5层、建筑面积2632.29平方米。杨宏伟占45%、张海榕占45%、郑红萍占5%、张昌贵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宏伟、张海榕及共有人郑红萍、张昌贵在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易家村,房产证号为:禄房权证2012字第000300**号的按份共有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向东 来源: